协会章程
 

上海邮轮、游船、游艇业行业协会章程
2006年2月2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

  第一章 总 则
  第一条 本会名称:上海邮轮、游船、游艇业行业协会
  英文译名: Shanghai Cruise Ship and Yacht Association
  缩写: SCSYA
  第二条 本会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》精神组建,为本市邮轮、游船、游艇业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、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、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。
  第三条 本会宗旨:为会员提供服务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保障行业公平竞争,沟通会员与会员、会员与政府、社会的联系,促进本行业经济发展。
 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建设与交通委员会,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,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。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建设与交通委员会、上海市社会服务局、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。
 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:上海市

  第二章 职责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
 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是:
  (一)协调沟通,架起桥梁。主要工作包括: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;协助政府调研、提供立法建议等。旨在架起政府与企业之间、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。
  (二)服务维权,促进发展。主要工作内容包括:为会员单位提供保险、运输、法律等相关咨询服务;提供最新行业发展和商业信息;交易撮合;了解会员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实际困难;定期开展各种方式的会员联络和交流活动等。旨在促进各会员单位的业务发展。
  (三)规范自律,建规立章。主要工作内容包括:制订行业规约并执行;制订行业技术标准指引并执行等。旨在成为行业内的自律组织,保障邮轮、游船、游艇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  (四)对外交流,引导市场。主要工作内容包括:建立与同一地区相关协会的联系,分清职责,友好合作;建立与不同国家、地区同类行业协会的联系,了解最新发展趋势等。旨在掌握行业动态,搭建协会对外交往的平台,引导上海邮轮、游船、游艇市场的快速、有序和国际化发展。
  (五)完成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。协助行业资格审定。执业资格培训、协助考核等。
  (六)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协会执行的工作。
 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邮轮、游船、游艇、码头及相关辅助性业务的市场研究、政策咨询、项目研究、信息交流、技术培训、业务协调、对外合作等。
 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:
  (一)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,遵守有关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遵守职业操守和社会道德风尚;
  (二)本会开展活动,诚实守信、公正公平、不弄虚作假、不损害国家、单位和个人的利益;
  (三)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,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,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;
  (四)本会开展活动时,遵循“民主集中制”和“自主办会”原则,做到工作自主,人员自聘、经费自筹。

  第三章 会 员
 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,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(一)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;
  (二)承认本会章程;
  (三)自愿加入本会。
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:
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  (二)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,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。
 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  (一)享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;
  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 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 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(一)遵守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,服从行规行约,维护行业利益。
  (二)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,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。
  (三)每年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  (四)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、报表。
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。
 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 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本会章程的,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,予以除名并公示。

  第四章 组织机构
 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 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 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  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 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份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 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、上海市建设与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 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,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组成。
 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  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 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,副会长;
  (三)召开会员大会,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  (四)决定会员的除名
  (五)决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  (六)决定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;
  (七)根据会长的提名,决定秘书长人选的任免;
  (八)根据秘书长的提名,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任免;
  (九)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;
  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  (十一)审议需要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。
 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 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;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。
 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(一)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;
  (二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  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  (四)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 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 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、副会长的任期五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参加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 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。
 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,个人信用良好。
 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 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 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  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 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。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其任职条件参见第二十一条。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,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。
 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 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  (三)提名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 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;
 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 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 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:
  (一)会费;
  (二)捐赠;
  (三)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帮助;
 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  (五)利息;
  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 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 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 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 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 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 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前,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,并做出审计报告。

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 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 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,经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、上海市建设与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。

  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
 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。
  第三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、上海市建设与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。
 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 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。
 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  第八章 附 则
 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实施,修改亦同。
 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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